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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[转贴] 劳动用人
表 情 作 者 哈哈 发 表 时 间 2007-4-11 0:59:58 下一篇 本文:1184

劳动用人
您现在所在的位置:苏州劳动保障网>>>>业务指南>>劳动用人
办理职工退出岗位休养(内退)的规定和手续

    企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,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,坚持条件。
    (1)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,应经本人提出申请,企业领导批准,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。严禁以各种名义、强迫职工退出岗位休养。
    (2)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,不能办理内退。
    (3)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,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,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
生活费,生活费标准一般不低于职工本人原基本工资(含国家和省规定各种物价补贴)的75%。
    (4)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,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。
    关于企业内生产岗位与管理岗位的确定问题:
    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,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,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如今后国家有新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   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前3年到现在一直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,年龄超过50周岁,不满55周岁,因企业解聘、下岗、内退等原因,如本人愿意,企业和主管部门批准,仍按市人事局、劳动局(劳人资[1992]12号)文件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   文件依据:劳部发[1994]259号、苏劳薪(94)22号、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办[1996]12号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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